作者/李子紅

由於農業合作社(幾為運銷合作社)可申請各級政府之補助,如共同運銷所需之設施及機器、紓困補助,可獲得各級農政單位之行政協助,可與地方政客(縣市議員、立委)建立利益交換之結盟關係,為其競選樁腳,故誘驅許多富農及地區性“販仔”組成合作社,假公濟私。

現行農業合作社無不違反合作社之原始價值,民主精神,且營運及財政完全不透明,一如台灣之進歩工會及NGO。社會各領域之非民主非透明,係台灣普遍現象,且被“正常化”,這說明民主與透明在台灣,不過是應然價值,而非實然規範。

由於合作社為少數人把持,故只意思意思地為社員部份農產品提供運銷服務,且價格未必優於“販仔”所收購。對個別小農而言,認一股入社股金,以換取多一銷售渠道及政府補助渠道之好處,何樂不為?

至於,少數人(富農、販仔)以合作社為工具所牟之私利,可能遠超過我們的想像。

阿扁當選總統後,曾欲大力扶植、收編各地農業合作社,以抗衡乃至取代由派系與國民黨控制之農會勢力,建成民進黨在農村的新統治基礎,2002年打算廢除農會信用部並整併為農業金庫之政策即是阿扁向農會出手之第一道攻勢,然而,阿扁未先營造輿論形勢,以揭露批判農會長期諸般不為人民大眾所感知之醜惡罪行,未先發動各地基層農民集體起而控訴農會,未將農會與農民之利益矛盾建構起來,未將農會與農業發展對立起來,以掀起反農會之風潮,結果反讓農會佔了先機,建構農會與農民之利益共同體,以危機動員策略,成功地「騙」出了十二萬農漁民於2002年11月23日走上台北街頭。這是一場矛盾設置建構之鬥爭,更是我們寶貴的政治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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