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台灣選制改革研究會



日前,朱立倫倡論,台灣對外簽自由貿易協定應完全公開透明民主,而52個大資產階級團體也開記者會支持,應制定法律以規範未來台灣對外簽自由貿易協定之 監督程序,值此反服貿行動之社會支持度從頂峰開始下滑時,我們建議,應提出<台灣對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民主程序法>,以作漂亮退場之條件,也成為此次公民 行動之最大民主戰利品,此<民主程序法>基本條文如下:

 

一.中央政府於推動對外自由貿易協定之談判前,須設立專門網站,將一切相關資訊即時透明化,不得隱匿拖延,違者,予以撤職。該專門網站須置於各大電子報、各入口網站、所有公部門網站之首頁。



二.中央政府於推動對外自由貿易協定之談判前,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由立法院公開委託三個以上學術團體,分別自主進行利害與影響之調查研究,調查報告須開記者會公佈,調查報告內容完全刊於前項專門網站。由立法院委託,才能避免中央政府只找親近而缺乏自主性之學術團體調查。



三.中央政府於推動對外自由貿易協定之談判前,立法院應召開由利害關係人、群體、行業及公民社會民主參與之公聽會,也可由前述各者要求立委召開,公聽會全程網路直播。未達成社會共識,中央政府不得推動談判。



四.中央政府進行對外自由貿易之任何磋商、談判及相關會面,須有媒體、各利害關係群體代表、業者代表、公民團體代表及國會各政黨代表全程參與。




五. 對於台灣已簽定實施之對外自由貿易協定或已加入自由貿易國際組織,由中央政府每年編列預算,由立法院公開委託三個以上學術團體,分別自主進行其實際結果之 調查研究,調查報告須開記者會公佈,調查報告內容完全刊於前項專門網站。調查報告公佈後,立法院須召開系列公聽會,廣邀受害之團體代表、業者代表及公民團 體民主參與,公聽會全程網路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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