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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子紅
合作化之程度與層次再高,農地之所有權仍屬於個別小農及其繼承者,所以,可能破壞合作化及進一歩朝向集體化發展之因素始終潛存未除。
集體化之必要前提,是農地所有權須從個別小農私有朝向合作社集體所有或更大範圍之公有過渡,具體來說,可能是立法規範禁止合作社農地非農用,對「農用」嚴格界定,並賦予合作社承購承租社員農地之第一優先權。另鼓勵年老力衰之社員將農地委託合作社經營管理,僅將「受益權」給予子女或指定繼承人。
除了所有權外,集體化與合作化之根本區別還在於生產之公共目的及職責。合作化主要是增進合作社集體之經濟利益,但這不等於社會公共利益。
譬如,有機生產符合公共利益,但合作社未必積極實踐之。購用電動除草機符合公共利益,但合作社卻因電動除草機太貴而購用柴油除草機。試種小麥符合公共利益,但合作社未必同意。
個別小農組成合作社之初始動機是期望通過合作化以求得更多之私利,所以,須經由長期民主討論帶入各種公共思想及進歩主張,並與公民社會相互培力(任一部門及領域皆須經與其它部門及領域相互培力才能前進、變革)而逐歩朝向集體化:公共農民,農業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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