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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賓
甚歉,在讀過世鋒的現行社會住宅政策無助於去住宅商品化之後,我發現前篇(論社會住宅與打房)對社會住宅的規範性界定做的還不足,在此做補足:
一.未必須由政府出資新建社會住宅及主導興建;
二.通過稅率差手段,可將非自用住宅(尤其空屋與囤屋)轉作社會住宅;
三.政府所建所有之社會住宅只廉租不賣,須以法律明文規
範;
四.社會住宅政策須與區域均衡發展有機結合,或說,前者是後者之一部份,故我歷來主張,北北基桃四地方政府須聯合規劃制定社會住宅政策。
五.中央政府應優先於農村興建之社會住宅,包含公共托育房、公共養生食堂及更多之公共設施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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