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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關亦然

 

新聞摘要:

「『誠實小店』請自行投錢。」前玉井鄉長王石龍在虎頭山余清芳紀念碑停車場,設置「誠實小店」賣農特產品,一包紅豆、綠豆及龍眼干都賣100元,請遊客自行投錢,王石龍說,已賣出近200包,至今無人不付錢。

王石龍說,最初的想法是不用雇人看攤位,如果有人經濟困難拿去吃不放錢也沒關係,但從沒有發生過,連箱子裡的錢都沒有少過,「這在台灣才能做得到吧」。

【資料來源:「誠實小店」沒雇人 遊客自行投錢,2012/11/25 聯合報】

 

  「誠實」在現今社會裡面是個最高標準的道德觀。所以我們在說某某人「很誠實」時,是對人由衷的稱讚。法律亦是站在「人不誠實」的立場所建立,否則民法何以要訂定那麼多規範人與人的關係?消費者保護法又為何要訂定那麼多法規保障消費者權益?均是基於「人不誠實」的人性預設。

   

         為防範欺騙所產生的社會成本甚距,如:


  一、交易所須負擔的法律成本,如:擬定契約、民事糾紛官司; 


  二、國家的行政成本,如:國家需設立消保官、為打擊詐欺的刑法體制;

  

          三、商業之營運成本,如:便利商店的監視器、警衛。

   

          誠實商店給我們最大的啟示是:人與人之間要恢復誠實不一定那麼困難,至少誠實商店就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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