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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子紅

目前,我們對於合作化之理解及想像,其實限於農地相鄰相連農民所組成之地區合作社,但多年前有學者曾提倡單一作物跨區合作社之概念,此兩種合作社並非衝突,反之,須相輔相成。甚至,單一作物跨區合作社之「社員資格」不是個別小農,而是地區合作社集體。

單一作物跨區合作社之職能係實現全台灣計劃生產及市場供需之總體調節,個別之地區合作社仍無法準確預估全台灣各種農產品之供需動態資訊,故唯有由所有個別地區合作社組成各種單一作物跨區合作社,才能調查統計各種作物之總生產面積、總產量及總消費量,據以進行各地區合作社之間民主協商分配、生產面積上限規範,以及因應市場動態之即時調節。

從地區合作社往單一作物跨區合作社發展,即是公民社會在農業體系自治之擴張,即是公民社會向「國家」奪權,屆時,農政單位僅餘執行預算編列及立法修法草案研擬之職能,故須大幅裁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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