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關亦然

 

最近於《補助喊卡 青年農民好茫然》一文中,指出農民之所以不願承租土地給年輕人,原因有幾:


一、農民擔心農地出租後失去農保;

       二、「三七五減租」政策規定農民長期承租土地,地主就不能任意收回,讓許多農民不敢輕易出租田地,寧願休耕。

   

       針對上述兩項因素,筆者特地進行相關調查,企圖讓社會大眾理解相關法制之具體規定。

 

一、關於農地須長期承租:

 

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但依據農業發展條第 20 條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簡單來說,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是說:如果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以前的農地租賃一定要在六年以上,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以後就不需要。

 

二、農地出租後失去農保,是否會喪失農保資格(註1)?

 

農保全名為「農業健康保險」,其農地出租以後之農保資格如下(註2):


一、現有農保投保人年滿65歲且農保年資累計滿15年者,透過農地銀行將所有農地出租者,仍享有農保資格與福利。


二、至於未滿65歲之農民或農保投保年資未滿15年者,出租農地時若擬繼續享有農保資格,需符合農民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繼續從事農業經營面積達0.1公頃以上),才能維持農保福利。

 

 

(註1)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農保被保險人資格為:


1)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相關法規(農會會員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法源:農會法第十二條

 

相關法規(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佃農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

自有農業用地面積未達○‧一公頃,連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或其他農業用地面積合計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三、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經有關農業機關、學校、團體出具證明文件者。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六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法源:《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二條

 

2)非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者,應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相關法規(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之資格認定)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三七五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二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一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四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3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二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一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四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五、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三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倍以上金額者。

 

六、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前項第四款之農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 (或不同一直轄市、縣 (而相毗鄰之鄉 (鎮、市、區範圍內。

 

 

法源:《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

 

(註2)出處:小地主大佃農問答集,農委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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